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及省人才政策,落实院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院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院《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皖农科〔2016〕2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农科发〔2016〕10号)、《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农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青年英才计划目标:未来5年,分两个层次遴选100名左右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或创新潜能的青年英才,第一层次20人左右,第二层次80人左右。
第三条 两个层次青年英才通过院内遴选或引进产生,每年选拔一次,一个计划周期为5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不计名利,事业心强、发展潜力大。
(二)第一层次青年英才需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以近5年业绩为主,下同)。
1.博士学位,申报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科技支撑、“863”、“973”等科研项目,下同)项目(排名前6)或课题(排名前3)1项以上(需提供一级证明,下同);或入选国家部委重点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科技重大专项或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
3.作为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发明奖1项以上(一级证书,下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2)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的知识产权经成果转化,获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一区(中科院分区,下同)或SSCI二区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单篇影响因子7.0以上1篇或单篇影响因子5.0以上2篇。
(三)第二层次青年英才需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
1. 硕士以上学位,申报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2.参加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排名前10)或课题(排名前5)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入选省重点人才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以上。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5)或主持获得三等奖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的知识产权经成果转化,获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一区或SSCI二区发表论文1篇,或单篇影响因子5.0以上1篇。
(四)对少数研究力量相对较弱的学科研究人员,申报第二层次青年英才的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有1年以上国外留学或访学经历人员,申报第二层次青年英才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龄和业绩要求。上述人员经单位推荐,报院研究后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岗位设置
(一)研究所根据本单位学科及团队建设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未来5年“青年英才计划”岗位设置方案,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单位“青年英才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结合院科技创新及转化应用工作实际,提出第一层次青年英才和第二层次青年英才的重点支持学科或团队方向、支持岗位数及聘期任务,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院下文启动当年申报工作。
(二)各研究所按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研业绩等进行审核把关,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荐具体申报人选,所务会负责审议推荐人选,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院人事处。
(三)院从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选7-9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专家组(院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召开评审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公布当年入选人员名单。
第七条 研究所与青年英才签订人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并将相关材料报院人事处。
第四章 保障条件与待遇
第八条 保障条件
(一)第一层次青年英才聘期内,院每年提供不低于30万元科研经费(社科类10万元);第二层次青年英才聘期内,院每年提供不低于20万元科研经费 (社科类5万元)。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青年英才申报各类有限额的研发、培训等项目或计划。
第九条 相关待遇
(一)第一层次青年英才每人每年享受岗位津贴3万元(2500元/月),第二层次青年英才每人每年享受岗位津贴1.2万元(1000元/月),以上经费由院承担。
(二)对当年新引进的人才,入选第一层次青年英才的,院所联合提供不低于20万元住房补贴;入选第二层次青年英才的,院所联合提供不低于10万元住房补贴。引进人才住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五章 岗位职责及考核评估
第十条 岗位职责
(一)第一层次青年英才
1.具有把握本学科动态和发展方向的能力,能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
2.能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开创性研究工作,获得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第一完成人的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带领团队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二)第二层次青年英才
1.具有清晰的科研思路,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技术专长,能承担省部级重点以上科技项目。
2. 获得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人为骨干成员(一级证书)的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积极参加院组织的国内外中长期访学研修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所负责青年英才年度考核。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2年的中期考核和5年期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综合表现、科研工作进展、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承担任务及项目、实验室建设情况及标志性成果等。中期和期满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指标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中期或期满考核评估“优秀”且符合院申报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条件的,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岗位指标申报高级职称;第二层次青年英才期满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可直接申报第一层次青年英才。期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保留人才称号,优先支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年度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聘期未满退出计划的,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关待遇;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再推荐参加院内外各类竞争性人才称号申报。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院、所要把提高青年英才综合素质贯穿青年英才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加强对青年英才的思想教育,引导青年英才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青年英才计划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人事处牵头,科研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各研究所应高度重视青年英才的管理工作。鼓励研究所对青年英才给予个性化支持,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根据青年英才特点量身定制管理计划,加强跟踪服务。鼓励研究所按院青年英才的基本条件培养青年英才后备人员。
第十六条 院将加强对青年英才计划实施的监管力度。对出现学术不端或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章纪律的入选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称号、待遇,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因研究所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按计划完成考核任务的,将追究相关研究所主要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